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53號 頒布時間:1995/8/3 12:12: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53號
頒布時間:1995-8-3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一、關于稅收待遇問題
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稅法第七條和第八條所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二、關于實際經營期起始日期的確定問題
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以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日期是在營業執照簽發日之前,則應以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
三、關于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售房地產并取得預收款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并按季預征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本條第(一)款,制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征所得稅的具體實施辦法及預計利潤率的確定方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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