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第79號 頒布時間:1995/8/11 12:12:5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第79號
頒布時間:1995-8-1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研究決定,現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二、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
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藍色字體部分失效。)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征稅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同時廢止。
1994年對金融機構往來沒有征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營業稅;已經征收了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后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四、除上述規定外,有關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的其他問題,仍應按現行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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