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地下停車位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遼地稅函[2007]104號 頒布時間:2007/4/3 12:12:38
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地下停車位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遼地稅函[2007]104號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地下停車位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沈地稅發(fā)[2006]20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第三條規(guī)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的規(guī)定,對出租方式經營地下車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12%的稅率計算征收房產稅。對其簽訂的租賃合同,應按財產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對擁有地下車位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對于出售地下車位使用權的,由于其權屬未發(fā)生轉移,因而,不應對其征收土地增值稅,應按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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