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16 號 頒布時間:2003/5/30 12:12:08
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16 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頒布日期: 2003-5-30
目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在向客戶提供各種管道、網絡等接口服務之初,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一次性入網費用(以下簡稱“入網費”)。如有線電視公司收取的有線電視入網費、提供城市供熱、供水服務的企業向客戶收取的接網費、提供污水處理的企業向客戶收取的排污入網費等費用,該費用在收取以后,無論發生何種情況,收取企業均不再負有向客戶退還的義務。 一、企業收取的入網費的會計處理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入網費,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合同約定在取得入網費收入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應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確認收入時,應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業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終止提供服務或是將該公共服務設施對外轉讓的,應將“遞延收益”科目的余額全部確認為終止服務或轉讓當期的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對已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入網費適用的分攤期限: 1.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 2.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 3.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 (三)在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時,“遞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二、企業收取的入網費按本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攤銷期限應當一貫性地運用,即企業收取的入網費的攤銷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將變更的原因及變更后的影響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三、收取的入網費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 收取入網費的企業,應在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時,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收取的入網費作如下披露: (一)收取入網費的金額及確定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如有差異,應分別披露)、確定的分攤期限及依據。 (二)當期分攤計入損益的入網費收入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