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28號 頒布時間:2003/9/30 12:12:09
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28號
頒布時間:2003-9-30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將事業單位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下同)的會計處理補充規定如下: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撥入的住房補貼,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住房補貼”科目;收到財政專戶撥入的住房補貼,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住房補貼”科目。事業單位支付的住房補貼,借記“事業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補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參加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事業單位,對財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補貼,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及原始憑證,借記“事業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補貼)”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住房補貼”科目;對財政授權支付的住房補貼,事業單位根據代理銀行蓋章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與分月用款計劃核對后記賬,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住房補貼”科目;從零余額賬戶支付使用時,借記“事業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補貼)”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年度結賬時,事業單位將“財政補助收入——住房補貼”、“事業收入——住房補貼”、“事業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補貼)”科目的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住房補貼”、“事業收入——住房補貼”科目,貸記“事業結余——住房補貼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住房補貼結余”科目,貸記“事業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補貼)”科目。 年度終了,事業單位將當年住房補貼收支相抵后的余額直接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補貼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住房補貼結余”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補貼結余)”科目(如果當年住房補貼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會計分錄)。 執行《醫院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住房補貼的會計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應的調整。 除上述財政預算撥付和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補貼外,事業單位其他住房資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資金利息收入、發放的購房補貼支出、自管房維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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