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失效)
財稅字[1995]84號 頒布時間:1995/12/9 12:12:4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失效)
財稅字[1995]84號
頒布時間:1995-12-9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7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為加強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金融、保險企業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所得稅一律劃歸中央財政收入。對經人民批準設立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雖未經批準但事實上從事資金融通等業務的企業單位,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二、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全資附屬的各類公司和單位,凡是具備法人資格并且按國家有關規定已經與銀行、保險公司完全脫鉤的,一律按33%稅率就地繳納所得稅;沒有脫鉤的仍將尖納稅所得額并入銀行、保險公司內稅所得額,按55%稅率繳納所得稅。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5]241號、銀銀管[1995]2號文件規定,國家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門應對1995年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清查,劃清政策性與經營性住房信貸業務利潤。對代理地方政府進行的政策性住房業務利潤,按33%稅率繳納所得稅,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對經營性住房信貸業務利潤總額,由各銀行總行按規定集中繳納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