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2]310號 頒布時間:2002/7/26 12:12:09
關于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2]310號
頒布時間:2002-7-26
發文單位:財政部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國有企業從2002年開始,用3年左右的時間逐步推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必須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44號)做好財產清查、審計等工作。現將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資產損失處理的財務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查批準后,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沒有要求的企業,以注冊資本為限,依次沖減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足沖減的部分暫作待處理的專項資產損失,自批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之日起,在不超過3年的期限內攤銷。企業分次攤銷的計劃,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執行。尚未攤銷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中列示,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
二、企業“按照新會計制度預計的損失”,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轉入期初未分配利潤。根據第一條規定沖減“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按照新會計制度預計的損失”,但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當以現有經營資質所需凈資產為限。
三、企業對清理出來的資產損失,應當綜合考慮“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和“按照新會計制度預計的損失”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的影響,提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申請報告,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44號)上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四、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規定,并按照國家稅收制度的規定申報納稅。對于逾期應收款項、不良投資、委托貸款等損失,缺乏損失事實依據、不符合財政部有關資產損失確認規定的,不得作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處理。
五、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建立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的企業集團,應當由母公司統一向主管財政機關提出申請;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逐級匯總上報。在企業集團內部,部分具備條件的企業,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可以先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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