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2009年沈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
沈地稅社函[2010]4號 頒布時間:2010/8/23 12:12:18
關于公布2009年沈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
沈地稅社函[2010]4號
各直屬局(不發各稽查局、直屬分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關于公布2009年職工平均工資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號)文件精神,現將沈陽市2009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標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資標準。《關于公布2009年職工平均工資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號)規定:2009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34,281元,月平均工資為2,856.75元;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8,576元,月平均工資為3,214.67元。
二、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執行期限: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三、從2010年9月份開始按新工資標準進行申報繳費。經與人社局商定,對7、8月份已按原工資標準最低或最高繳費基數(即2008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95.33元的60%為1,677.20元,300%為8,385.99元)申報繳費的企業,要在9月份補繳差額部分,即補繳企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統籌和個人部分、工傷保險費。
四、補繳方法:對7、8月份已按原工資標準最低繳費基數(即1,677.20元)申報繳費的企業,其應繳納的基數差額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60%=251.60元/月,加入9月份的繳費基數統一申報補繳。對7、8月份已按原工資標準最高繳費基數(即8,385.99元)申報繳費的企業,其應繳納的基數差額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300%=1258.02元/月,加入9月份的繳費基數統一申報補繳,但加入后不能超過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3214.67元×300%=9644.01元。
市局社保處
2010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