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沈陽市財政局、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建立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
沈勞社發[2002]35號 頒布時間:2002/7/16 12:12:29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沈陽市財政局、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建立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
沈勞社發[2002]35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集團),中央、省駐沈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現就建立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的基礎上,可以按照《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二、企事業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在成本中列支,事業單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三、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不實行社會統籌,由單位、行業自行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過后實施。,經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方案)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備案。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個人負擔過重的部分。特別要照顧老職工、退休人員、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員。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負擔的部分。
(三)特困人員患危、重病發生的醫療費,自付部分超過家庭年收入50%的。
(四)彌補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
(五)其它經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列入支付范圍的。
五、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事業單位應對補充醫療保險費單獨建帳管理,定期公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使用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年末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補充醫療保險費執行情況。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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