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6]86號 頒布時間:2006/6/14 12:12:05
關于印發《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6]8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大連分局:
為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6]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和完善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未清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對列入政府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房款(不含本規定第六條清算后的預收房款),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如下:根據遼地稅函[2010]201號有關規定此條廢止
1、住宅(不包括商務住宅)預征率為1%;
2、商務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預征率為1.5%-3%,具體預征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四、 納稅人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和預收房款,應按規定期限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對未按規定期限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從限定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五、納稅人在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結算后,能提供該項目真實、合法相關資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清算,多退少補。
六、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對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的,經縣(區)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后,征收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已轉讓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確定清算部分相對應的扣除項目金額,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占已轉讓的房地產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
七、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掌握和監控稅源,根據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建立預征檔案,跟蹤管理。
八、本規定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二OO六年三月二日起施行。省局遼地稅[1996]103號文件第六條、遼地稅財[1998]361號文件第一條、遼地稅函[2004]326號文件第六條中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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