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2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以提供必要的補充信息,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提供下列補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關注:
(一)盡管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
(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事項。
第三條 本準則附錄1和附錄2列示的其他審計準則,對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提出具體要求。在這些情況下,本準則對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樣適用。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強調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第五條 其他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
第三章 目 標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后,如果根據職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通過明確提供補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下列事項:
(一)盡管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但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
(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審計報告中的強調事項段
第七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且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注冊會計師在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明該事項在財務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的條件下,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事項段應當僅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信息。
第八條 如果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強調事項段緊接在審計意見段之后;
(二)使用“強調事項”或其他適當標題;
(三)明確提及被強調事項以及相關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夠在財務報表中找到對該事項的詳細描述;
(四)指出審計意見沒有因該強調事項而改變。
第二節 審計報告中的其他事項段
第九條 對于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且未被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如果認為有必要溝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并使用“其他事項”或其他適當標題。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他事項段緊接在審計意見段和強調事項段(如有)之后。如果其他事項段的內容與其他報告責任部分相關,這一段落也可以置于審計報告的其他位置。
第三節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條 如果擬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和擬使用的措辭與治理層溝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1:
其他審計準則對強調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但其規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九條第(二)項;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十八條;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五條。
附錄2:
其他審計準則對其他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但其規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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