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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發票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2011/11/2 12:12:01

  解析新發票管理辦法

    發票,稅務局的殺手锏,納稅人的滑鐵盧,因為它,多少人走上斷頭臺,多少人送掉冤枉錢,在形式重于實質的時下中國,發票哥的地位注定還將如泰山一般巋然不動,屹立不倒,在實施細則還遮著面紗遲遲不現出丑惡的猙獰面目之前,且讓我們看看他爹-發票管理辦法是個什么角色吧!黑體字舊辦法,藍體字藍字,紅字個人解析。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解釋:我們的戶部和榷稅總司總是干這些先養兒子再辦結婚證的事情,發票管理辦法先出來,作為其老子的征管法倒是還在娘胎里還沒修訂出來,老子修訂出來后,是不是發票管理辦法要再作修訂呢?另外還可以看出第一條的要義,即發票是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服務的,發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明白了吧,納稅人們,你發票不合規,別和我談什么權責發生制,比如約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權責發生制你得預提每年房租費用吧,但是營業稅法規定,預收房租的按預收款確認收入,沒有預收款的,簽合同時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納稅義務,這樣營業稅發票只能三年后才開,前兩年沒有發票,會計上作費用處理,但是因為沒有發票,全額作納稅調增處理,這就是發票管理與會計處理的矛盾之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增加了繳銷兩字,把發票管的死死的,從出生(印制)到死亡(繳銷銷毀)全程監控,另外要注意發票管理辦法層次較高,溫家寶簽署的,屬于行政法規,你和稅務局打官司,這個法規法院也要采信的,比那些個國稅函要來頭大。所以現在總局出了個公告,國稅函國稅發這些東西發文對象都是面向各省或某省稅務局之類,而公告則是象圣旨一樣: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面向全國納稅人發的,以后打起官司來,納稅人再說我不懂政策,連法院都不同情你,我詔書都下了,你還說你不知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發票主要是針對流轉稅的,購銷商品屬增值稅、提供或接受服務屬營業稅,至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比如賣舊房,這舊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務,但是也要開具發票,一般而言應當由銷方或提供方開發票,但有時購方和接受服務方也得開發票,最典型的是農產品收購憑證。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老發票管理辦法時代,各省國稅局是總局前娘養的,嫡長子,地稅局是后娘養的,庶子,所以當時稱為總局分局,但是這樣一搞,后娘養的就不高興了,憑啥你叫總局分局?我就不是呢,現在好了,稱呼平等,不叫什么分局了,但是請記住各省國稅局長任命權還是在總局,關于國地稅分設這個事情,現在弊端已經顯現出來,胡溫這屆估計不會動現有財稅體制,但下屆習李估計非動不可了,再不動94分稅制的弊端就將充分顯露出來,即嫡長子搶庶子的地盤,逼得庶子變賣家產,賣地賣房,最后難以為繼,只得舉債,如果政府還不上債,這最后的國家信用破產了,可是要出大問題的。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國稅發(2009142號《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主要宗旨是201111號開始實施新版發票,票種簡并,式樣統一,向網絡開具與機打發票前進,逐步縮小手工發費使用面,納稅人相對稅務機關是弱勢群體,你找一個稅務人員,他都基本說不出種類繁多的發票,更何況納稅人呢?所以票種簡并很有必要,另外關于發票防偽的問題,納稅人對發票鑒別真偽是沒有法定義務的,但是如果你不去鑒別真偽,拿到了假發票,稅務局可不管你主觀客觀,卡嚓一下,全額調增。另外還有個克隆發票的問題,上網一查,發票號碼、代碼都是真的,就是內容是假的,不法分子通過各種關系搞到發票代碼與號碼,爾后制作假發票,納稅人是防不勝防啊,所以發票防偽更應當是稅務局的事,票種簡并,式樣統一,防偽措施簡便安全。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不便舉報發票有獎,當然匿名舉報就沒獎了,發票還可以抽獎,刮開后獎值800元的免個稅,如果你中了個5000元,可就不免稅了,實收4000元,還有現在的舉報不少全是亂舉報,比如加油站沒開發票,就舉報人家偷稅,其實人家是稅控機,再比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弊砸延植凰魅∮峙e報人家沒給你開專票,真是不是東西。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糜∷⒔洜I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ǘ┰O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ㄈ┯薪∪呢攧罩贫群蛧栏竦馁|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原規定專票由總局統一印制,那個時代或許總局還有印刷廠,現在應當沒有了,哪有行政部門辦企業的,其實這里有個問題需要提醒,即稅務局指定印刷企業這是典型的違反政府采購原則的,發票印制應當全程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產生,和時下指定某家稅務事務所做鑒證一樣,都是滋生腐敗的根源,所以第八條專門說了要采用招標形式來確定,既然是招標,就不是指定了,所以用了個“確定”,中國的漢語夠學幾輩子了。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不管什么票樣、種類,只要是真的,基本上就萬無一失了,而發票防偽則是保障票真與否的關鍵,因此統一發票防偽專用品至關重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票,莫非王防偽,鈔票也是同理,票樣多種,但是防偽的事只能是中國造幣總公司壟斷,發票的事是大事,要高度集中,中國古代允許諸候王鑄錢,結果諸候王們把中央朝廷的大錢融化了,鑄成小錢,但是面值卻和大錢一樣,這樣巧取豪奪,國家不亂才怪。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發票監制章就好象人民幣上邊的中國人民銀行六個大字一樣,發票不定期換版也是學了紙幣制作道理,自古以來真幣與假幣之間的斗爭就是無間道,連綿不絕,長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攤上,真幣一代又一代,假幣跟進不惚怠。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專人負責就象俄羅斯總統得保管核按紐一樣,當年戈爾巴喬夫掌管,結果葉利欽宣布俄羅斯獨立,克里姆林宮是俄羅斯的不是蘇聯的,戈氏只好灰溜溜的走人,臨了把象征權力的核按紐交給葉利欽,這充分證明了一個道理,印把子在誰手里誰就是大哥,哥崇拜的不是你而是你手里的印章,多少貪官誤以為崇拜他了,結果紀委一找給貪官行賄的兄弟們,沒有哪個不招的。為什么?印把子沒了,還崇拜個球。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將“應當”改成“必須”,發票的數量和錢幣的數量是一樣的,不能濫印,印少了固然不夠用,不能滿足市場需要,但是印多了,紙張浪費是小事,關鍵是過猶不及,孔子說的,印多了稅務局管理起來麻煩。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去了內蒙與新疆這些自治區就知道了,招牌都是兩塊字,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在經濟地位上少數民族弱于漢族,但政治地位上就要保障,正如人大代表,少數民族幾千人也必須保障一個全國人大代表,而一百萬漢人才有一個人大代表。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我們國家有這個實力,不需要到國外印制,不象有些窮國家,干脆宣布美元在境內流通了,再比如津巴布韋,貨幣高度貶值,同樣重的貨幣買不起同樣重的紙張了,國民不用美元才怪,不過美聯儲這次玩了個開動印鈔機的政策,我們的美元國債損失慘重啊,一年五萬億的稅收收入,估計要虧掉十分之一,痛心啊痛心,難怪我國要抓緊走出去把美元花掉,不然給老美整死了,可是對外投資的效益也不見得好,聽說虧慘甚至虧死的也不少。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發票專用章一般情況下是對沒有財務專用章或個體工商戶才有的,新辦法要求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而不是舊辦法在財務印章與發票專用章之間二選一的方式,是否意味著所有用票單位都必須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如果是這樣的話,以后的發票是不是必須要全部加蓋發票專用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亦可?新辦法還對發票專用章式樣進行了總局層次的規定,看來發票專用章地位大大提高啊,另外還是先領發票領購薄的模式,但是有五個工作日的限制,應當有限制,否則稅務大爺們喜歡拖著辦。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上一條是納入稅務登記管理的納稅人領票,有時沒辦稅務登記證的也可能開票,比如國務院把空置房子租給王越,比如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但對方又沒有農產品收購憑證,新辦法規定了詳細流程,這里要注意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因為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沒有登記證上的注冊地或居住地,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比如農民賣肉給政府食堂,你讓農民提供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有點脫離實際了,難道稅務局內部食堂全是發票?我就不信!象這種農貿市場臨時發票,有必要委托市場單位代開,就是虛開能開少呢?起碼解決了許多應付福利費的問題。非不能為,實不愿為也!河北國稅認同收據簽字,河北地稅非得要發票,同樣的肉賣給國稅局可以不開發票,賣給地稅局就非得開發票,一省之內,稅政迥異,納稅人其將奈何!

第十八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有點象二級機構納稅問題,跨省的,必須執行28號文,省內的,省局說了有用,比如山東規定省內二級機構辦理預繳,江蘇浙江規定省內二級機構不預繳由總機構來匯繳,我覺得哈,由總機構匯總繳最好,分級預繳快把建筑企業折騰死了,我們的分稅制啊,為了考慮地方利益,就得犧牲納稅人利益。不過有個利好,十二五規劃期內,建筑業和交通業營業稅要投降增值稅了,一并征了增值稅的好,省得混合銷售搞的國稅地稅搶稅源。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資金結算票據這個玩意我在海南工作時見過,挺好,方便了納稅人,比如某企業借錢給另一個企業,可以到稅務局開具這個票據,對非稅收入也要采用發票類管理方式,更加規范,我記得以前對本地納稅人領取發票也要收保證金,這種嚴重不相信納稅人的規定后來廢除了,不過對于外地的收取保證金也有道理,萬一跑了咋辦?雖然追逃也可以,但成本太大,不如先交押金方便,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典型的是收購農副產品收購憑證。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應當”這個詞在中文表述里不是必須的意思,是指導性而非指令性,這恰恰就是當前發票管理的弊端,對受票方制約遠不如對開票方強,意大利稅警經常便衣躲在陰暗角落里,抓那些不要發票的,這種, , 從需求側管理其實很有借鑒意義,抓需求市場才是解決假發票根本之舉。聽說這次中央審計出幾千萬的假發票來,呵呵。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這句話比較絕,不符合規定不得報銷,既然不得報銷就是不得進成本費用扣除,由此引申出以票控稅的原理,只要不符合規定發票,不管事實是否真實,統統不許扣除,扣除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少跟我提什么真實性,在這個方面,形式重于實質!。。。!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ㄒ唬樗、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ǘ┳屗藶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看到沒有,財務印章不能再蓋了,必須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沒用,看來日后增值稅專票再蓋財務專用章就要小心了,各位沒刻發票專用章的抓緊時間去刻一個!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網絡開具發票已經成為潮流,不少地區已經開始試點。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納稅人要小心了,現在發票罪名超多了,新辦法第二款強調了主觀故意“知道或應當知道”,如果不知道呢,顯然就不能處罰了,這點規定的好,許多情況下納稅人是不知情情況下受讓了非法發票,如果這樣也處罰的話,于情于理說不過去,其實和偷稅一樣,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偷稅結果三要素。

第二十六條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特殊情形比如國稅發(20052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公司資產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北京的銷售實業公司實際收取的不動產租金收入可以向實際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關分子公司開具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

我們知道租賃不動產發票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應當開所在地的發票,但是總局就可以超越作為行政法規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而以規范性文件國稅發(2005204號來推翻掉,這就是中國的特色,呵呵。這次新辦法又賦予了總局權限,特殊情形,哎,總局啊,什么時候能不搞特殊。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看到沒有,總局又一次在行使特權!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這個定期看來要看各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正如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實際上根本沒有幾家企業處一萬元的,搞笑的是偷稅、欠稅、騙稅、抗稅,處五倍以下罰款,真正實踐中,沒聽說過罰五倍的,最多兩倍的有,一般都是05倍到2倍,新征管法修訂后,這種五倍的大帽子將取消。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票在人在,人去票空,充分本現了發票與稅收共存亡的英勇精神!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發票存根聯一般是納稅人自已保存的,為什么要保存五年?稅收上對于行政處罰的規定一般是五年,追征稅款一般是三年,十萬元的是五年,至少保存五年,基本滿足需要了。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調出發票查驗;

()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

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調出發票查驗一般要給換票證,不然企業沒了發票,萬一審計部門、證券部門也來檢查咋辦,咱們國家不僅興這個多頭檢查,多頭評估,多頭監管的事情咱們喜歡干!

第三十二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一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其實光出示稅務檢查證的不行,還得有稅務檢查通知書,還得有送達回證,納稅人或其代理人得簽字蓋章,否則只是把稅務檢查證亮一下,口說無憑啊,記得有個納稅人玩了這一招,明明出示檢查證了,他偏說沒有出示,搞的稅務局吃一塹長一智,以后寫稽查底稿都注明了檢查證號。還有個納稅人玩了稅務局一把,在稅務局調帳時,故意抽掉一張憑證,事后說稅務局弄丟了,呵呵,彼此稅務局人再也不敢把帳調回來了。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開具的是換票證,放在會計憑證里當替身,空白發票只要開個收據就可以了,這里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權益,應當規定一個時限,比如一個月內不管有無查實問題均應還給納稅人,不能圖自已方便影響納稅人經營,稅收再大,大不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沒有正常的生產經營,稅收從何而來?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這個需要納稅人未雨綢繆,稅務局不一定看,但是萬一看了怎么辦?正如業務招待費發票、會務費發票一樣,光有發票還不行,萬一稅官起了疑,非要你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咋辦,所以平時的資料匯集很重要,你準備了可能沒用,但一旦有用,你就后悔也來不及了。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這一點類似于關聯方納稅調整,關聯方或者同行業的也賦予了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征管法中同樣強調此點,即相關方應接受相應檢查,配合檢查,但是對不配合檢查怎么辦卻沒有相應規定,導致相關方故意不接受檢查,但稅務局也有辦法,普天之下,莫不有稅,你不接受檢查,我就立案查你,呵呵,除非你實在手眼通天,一般人是不敢得罪稅局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 照規, 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可以”和“應當”是兩碼事,可以處也可以不處,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老辦法所說有兩種或兩種以產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新辦法雖然沒有說,但道理應當適用。

第三十七條 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本條仍然是可以,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則是必須處罰款的,之所以對上述行為新辦法比老辦法加重了處罰力度,因為這些行為帶有明顯的故意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加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是正確的,同樣是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但虛開發票明顯是故意性質,且造成自已或對方偷騙稅,所以要嚴厲處罰,不僅是罰款的問題,虛開的還要補稅,(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假設為他人虛開發票100萬,對方接受虛開發票,屬于讓他人為自已虛開行為,怎么罰?既按虛開發票罰,又按如果造成少交稅款,按偷稅罰,如果未造成少交稅款,按編造虛假計稅罰?個人觀點虛開行為并造成少繳稅或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屬于一事,原則上一事不二罰,揀最重的罰,如果讓他人為自已開具虛假發票100萬,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25萬,又按偷稅罰又按50萬以下罰,是不是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注意老辦法是“可以并處”言下之意也可以不處,但新辦法則是“并處”必須處,另外征管法第71條:非法印制發票的,銷毀非法印制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發票管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效力不及作為法律的征管法,非法印制發票的,只能罰1-5萬,而不能罰5-50萬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上述行為不涉及犯罪,不用擔心關進號子里去,但是罰款是必須的,而不是可以罰也可以不罰。但是我們看到如果是非故意取得發票的,善意取得假發票的就不能再罰了,這是一個進步,我們歡呼一下。耶耶耶。。。。。。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公告不屬于處罰,相當于曝光,但應當有跟進措施,比如公告后的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必須降低,否則對于那些臉皮厚的納稅人沒什么效果,這個社會,笑貧不笑娼,只要有錢,婊子也可以立牌坊。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細則93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發票,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1倍以下罰款,那么為他人虛開100萬,既按50萬以下罰,又按少繳稅款1倍罰,是不是也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不一定非得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比如對省地稅局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總局復議也可以向省政府復議,因此新辦法作出了修改。為了不刺激納稅人,而且征管法也有相應規定,強制執行措施就不說了,給點面子。

第四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老辦法將行政處分改成了處分,筆者估計行政處分對應的是公務員,但現有的稅務人員不一定是公務員,比如新近擴編的契稅、車購稅征收人員基本是事業編制,用行政處分好象不妥,于是改成了處分?比如某契稅征收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但不是公務員,行政處分不好處分,得了,我就來個處分吧。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目前總局正在蠶食各主管部門的自制票據,大一統的局面正在形成,郵政局系統以前基本不用稅務監制發票的,旅游景點等也是,現在正在收編中,目前沒用稅務監制發票的有鐵道、民航等特殊部門,但相信發票一統天下的趨勢不可避免,所以新辦法說總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發票”管理辦法,不管你同不同意,其他部門的行業票據已經定性為發票。

第四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那時計稅收款機還是個新鮮事物,如今已是人老珠黃,網絡時代飛速發展,網絡開票才是時代的寵兒,但總局沒有提網絡開票具體辦法,因為發票管稅是落后的,成天盯著發票,只會為發票所累,最終的管稅應當是信息管稅,向西方發達國家看齊,不是盯著發票,而是盯著資金流向。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大幕剛剛開始,時下總局的哥們和財部的哥們正在絞盡腦汁研究發票實施細則了,如果說發票管理辦法是綱的話,那么目還沒有出來,但只要綱舉了起來,大體的目還是可以看得出來的,總體感覺發票管理更嚴格,罰的更重,以票管稅的理念更加強化,但對善意取得發票的予以了寬容,這一點很和諧,而不是被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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