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郵電通信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皖地稅[2000]206號 頒布時間:2000/8/7 12:12:11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郵電通信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皖地稅[2000]206號
頒布時間:2000-8-7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
據反映,因郵電通信企業體制改革,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現就郵電通信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郵電通信企業分營、分離、改制前的查補稅款負擔分割問題。對涉及郵政電信分營、移動通信分離、無線尋呼改制之前的查補稅款,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凡專業屬性清楚,能分清收入項目的,按屬性及項目劃分,由分營、分離、改制后的相關企業承擔相應稅款;凡專業屬性不清,且在分營、分離、改制時雙方沒有約定的,按分營、分離、改制時主營業務收入的劃分比例,由相關企業承擔相應稅款。
(二)其他不能準確劃分的稅費按分營、分離、改制時的綜合資產劃分比例,由相應企業承擔。
(三)個人所得稅由分營、分離、改制后該應納稅人員所在的相關企業負責追扣。
二、關于漫游費收入的營業稅征稅問題。為統一行業間、地區間的稅負平衡,體現稅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中國電信所屬企業及中國聯通公司所屬企業的本系統之間和企業之間的“漫游費”收入(包括移動電話業務話費、出租電路業務費、168信息費等)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685號)規定執行,即對于電信和聯通的跨網通話業務,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收入后的余額計算征收應納營業稅。此前已按電信部門向客戶收取的全部金額計征營業稅的,不再重新計算。
三、關于郵政、電信工程的營業稅征稅問題郵政、電信部門的郵政、電信工程,無論是自營或是承包給他人的,也無論材料是企業自購或是承包者購買的,其計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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