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29號 頒布時間:1994/10/24 12:12: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29號
頒布時間:1994-10-24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有關政策的具體執行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交叉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對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二、關于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94)財稅字第009號]中所說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是指對由于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問題的處理,如果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計算公式補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
三、企業轉讓投資損益計稅問題
企業中途轉讓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款項,高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投資收益,照章繳納所得稅;其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失。(標為藍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為計算簡便,現將具體計算程序明確如下:
(一)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
(二)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三)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
五、關于享受優惠政策的鄉鎮企業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這里的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六、新辦企業的概念根據財稅[2006]1號的規定,此條廢止
新辦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二)應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對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尚未到期,而該項減免稅優惠又屬繼續保留的,則其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執行到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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