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遼地稅函[2005]288號 頒布時間:2005/1/1 12:12:17
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遼地稅函[2005]288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強化對印花稅應稅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下同)的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納稅人采購、銷售(營業)收入金額核定應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的一種方法。 核定應稅比例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比例。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應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 (二)雖然建立了登記簿但不能完整、準確、及時登記的; (三)不能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四)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五) 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六)實際繳納的印花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所記載的計稅金額明顯不一致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應稅比例如下: (一)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準確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二)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7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經營收入按9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三)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收入或項目發包收入按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四)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按經營收入的50%--7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具體行業核定比例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在本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五條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印花稅稅額=[采購金額×核定比率+銷售(營業)收入金額×核定比率]×適用稅率 第六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稅核定工作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的印花稅征收方式,由縣(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核定應稅比例,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科學合理確定。 (三)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注明核定的應稅比例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四)《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檔備查, 一份送達納稅人。 (五)實行自行貼花方式的,如有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印花稅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 第七條 按期匯總繳納和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其它未盡事宜按現行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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