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起征點的疑問
頒布時間:2012/1/27 12:12:28
營業稅起征點的疑問
來源:順陽財稅交流群:聊齋
65號文中提到:“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如果要是斷章取義的話,這項修改是不是適用于小型和微型企業呢?兩個條例實施細則都規定了“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起點最低的“農、林、牧、漁業”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微型企業的標準是收入50萬以下,平均每月4萬以上,可見,起征點與平時我們所稱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基本無緣。
二、在確認納稅人是適用按期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政策還是適用按次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的把握上各地執行不一。
問:關于個人出租房屋的營業稅起征點政策,請問是以按期納稅的標準掌握,還是以按次納稅的標準掌握?
答:個人出租房屋的營業稅起征點是以按期納稅的標準掌握,營業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 2011年11月份,王某將其名下的一處公建出租,約定租賃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月租金標準為15 000元,王某在2011年11月1日一次性取得三個月租金45 000元。因為王某每月租金標準為15 000元,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標準,故王某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外大連地稅對“個人”的解釋是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其他個人。
《營業稅條例及細則釋義與適用法規匯編》對如何確認納稅人是適用按期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政策還是適用按次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政策作如下解釋:在實際執行時,各地都不太統一,有的認為只有固定經營戶或者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按期納稅政策,其他個人都只能適用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我們認為,這樣對其他個人顯然不公平,本來其他個人相對于單位員工,就存在沒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已繳納社會保險等不平等的問題,處于弱勢,如果再對其按照按次納稅方式享受起征點政策,又要比單位員工多繳納營業稅(根據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勞務是不征收營業稅的),這無疑更加重其他個人的稅收負擔,因此在對按期納稅方式的把握上,我們并沒有采用是否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標準,“按期納稅”適用范圍,是指納稅人按月結算價款、按月取得營業收入的。除此之外,納稅人一律適用按次納稅的優惠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因為不屬于“企業”而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也不能錯誤地理解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中所稱的“企業”范疇、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中單位,屬于個人的范疇,而享受營業稅起征點的免稅政策,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在日常征管實踐中,判斷是否是經營行為,是否要按期核定起征點,首先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不能提供的,還要判斷其是否屬于應辦理而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確定按期納稅的同時,責令限期改正。除此之外,對其他有收入的,應按次確定起征點進行營業稅的征收。另,個人從事多種經營的,要合并計算按期納稅的起征點。
特例:個人出租閑置用房,從收入期間來看,可以把房租分成按月為期,很容易誤導按期或按次納稅的原則,代開發票時,會按照按期納稅來確定起征點,如,月收入達不到5000元的免征營業稅。如果上述按期納稅區分原則的理論成立,那么這種作為就是錯誤的。個人出租閑置用房,不同于專業從事經營市場(或攤位)出租的業戶,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對出租房屋這一項行為不需要設立固定經營場所,并且也不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因此,出租閑置房屋不符合按期納稅的原則,應按次,即按一月為一次或一年為一次確定起征點進行營業稅管理。
五、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應當按期或按次征收營業稅問題目前全省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政策上執行上不一致,矛盾較多。為規范稅收征管,全省統一按次征收營業稅。
可見,在對起征點的政策執行的把握上各地不盡一致,給納稅人造成了很多困惑,建議稅務總局統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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