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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頒布時間:2012/3/5 12:12:09

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42號)規定: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3.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4.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因此,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簽訂的征訂合同,應該按照“購銷合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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