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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頒布時間:2012/4/2 12:12:54

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的餐飲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因此,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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