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遼政發[2006]15號 頒布時間:2006/5/17 12:12:59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遼政發[2006]15號
頒布時間:2006-5-17
發文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遼寧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75號令),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形勢和殘疾人就業狀況,為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省政府決定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由原規定的“單位每少安置一名殘疾人就業,按單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調整為“單位每少安置一名殘疾人就業,按單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方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要繼續按照省政府《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3]23號)規定執行,即:財政全部撥款的行政單位和由財政全部補助或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維持現有的繳納方式不變。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統一代征。尚未實施代扣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地區和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執行,保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時足額征收。
三、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為: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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