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8]259號 頒布時間:2008/12/12 12:12:23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8]259號
成文日期:2008-12-12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嚴格規范“先稅后證”的征管要求,省局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中實施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管理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在我省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契稅后辦理契證,作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的憑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規定,在我省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辦理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作為土地管理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憑據。
三、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見附件)由省局發票管理所負責印制并發放到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的使用部門。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的用存、作廢、結報、注銷、毀損由征收分局綜合一科或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格式、內容、解釋及有關政策的制定由省局財產與行為稅處負責。
四、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的管理
1、各征收機關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發票管理所報送下一年度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印制計劃,市局發票管理所將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印制計劃匯總后,報省局發票管理所,由省局發票管理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
2、印刷企業根據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印制計劃將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送至市局。
3、市局將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調撥到各征收機關。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使用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的管理,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使用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的辦理
1、納稅人依法申報契稅并完稅證后,由征收機關向納稅人頒發標明完稅內容的契證。納稅人依法申報耕地占用稅并完稅證后,由征收機關向納稅人頒發標明完稅內容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
2、符合契稅減稅、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經有權征收機關批準、核定后,由征收機關向納稅人頒發標明減免稅內容的契證。符合耕地占用稅完稅減稅、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經有權征收機關批準、核定后,由征收機關向納稅人頒發標明減免稅內容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
3、對全部轉移,并已取得產權證書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機關應收回轉讓方契證,存入土地和房屋承受方繳納契稅的征收檔案。部分轉移的,征收機關在原契證注明轉移部分,并進行復印,加蓋印鑒存檔。
4、納稅人繳納契稅或耕地占用稅后,經征收機關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由征收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同時收回納稅人契證、契稅完稅證,并按規定注銷。
六、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遺失、損毀的,經征收機關確認,符合補辦契證條件的,由納稅人在市級平面媒體刊登聲明作廢,刊登遺失、損毀聲明后,征收機關要及時予以補發契證或耕地占用。
附件:1、契證格式及使用說明;
2、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格式及使用說明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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