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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調整"?

頒布時間:2012/5/13 12:12:50

如何理解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調整”?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所規定的“調整”,是僅調整計稅基礎還是連同已提折舊一起調整?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此條所指的調整,包括根據發票調整企業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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