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并孫公司且外資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
頒布時間:2012/5/14 12:12:52
子公司合并孫公司且外資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我公司(集團)下屬的一家子公司是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執行15%的優惠稅率,該子公司5年前與外商合資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外資出資比例為25%(以下簡稱孫公司),子公司與孫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孫公司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給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對外銷售。現集團擬準備整體上市,為規避內部交易、減少同業競爭,子公司準備吸收合并孫公司,外資股份不撤出。請問,目前操作合并,已享受的定期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稅法規定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體執行中,原則上應按原稅法中相關規定的法理原則來處理。按照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規定的原則加以判斷,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也符合存續經營條件的,不屬于經營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適用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關于補繳已免征、減征稅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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