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中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2008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問:從以上文件,并無特別說明建筑核定征收企業跨地區預繳0.2%所得稅不能在總機構繳所得稅時扣除預繳部分后繳納。 1、如果預繳部分不能扣除,請出示具體文件文號。2、如果可以扣除,請說明在B類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中如何填列?2012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A類2012版申報表中,新增第14行,專門用于建筑企業填列預繳的0.2%,但是2012版B類申報表中未有此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