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設備退增值稅 賬務處理要準確
頒布時間:2010/12/27 12:12:14
購設備退增值稅 賬務處理要準確
轉自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以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不少外商投資企業都依法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政策。但當時不少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時,賬務處理上存在問題,留下了少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隱患,其影響將會涉及多個會計年度。這應當引起外商投資企業的高度重視,要及早采取補救措施,盡快消除涉稅風險。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2007年2月購買國產設備,價稅合計3145971.62元。該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確認符合退還增值稅的條件,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并于2008年6月收到退還的增值稅457106.99元。
該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3145971.62元;貸記“銀行存款”3145971.62元。
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為10年,殘值率為10%,按照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每月計提折舊額23594.78元,每月的賬務處理為:借記“生產成本”23594.78元;貸記“累計折舊”23594.78元。
該企業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時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457106.99元;貸記“補貼收入”457106.99元。該企業對收到的退稅收入,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了納稅調減處理。
稅務人員指出,該企業對收到退還增值稅的收入,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調減相應的固定資產原值,造成多提折舊、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補繳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對該企業所偷稅款給予罰款。
該企業在取得退稅收入時做了錯誤的賬務處理,將退稅收入直接計入“補貼收入”科目,并且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退稅收入作了納稅調減處理,沒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五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價”的規定,沒有沖減固定資產的原價,調減累計折舊金額,沖減相應的費用,而造成了多列費用、少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結果。
在該案例中,該企業收到退還增值稅的款項時,正確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457106.99元;貸記“固定資產”457106.99元。然后按照新的固定資產原值,重新計算殘值和每月應當計提的折舊額,對前期已經多計提的折舊額,沖減相應的費用。每月應當計提的折舊額為20166.48元,每月實際計提的折舊額為23594.78元,每月多計提折舊額3428.30元。該企業在2008年6月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時,對往年多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的賬務處理為:借記“累計折舊”,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對當年多計提的折舊額,涉及的是當年的成本或費用,正確的賬務處理為:借記“累計折舊”,貸記“主營業務成本(或制造費用、產成品、生產成本等)”。
目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第一條的規定,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已經作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不再執行退稅的政策。但是,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期限較長,以前年度由于購買設備而退還的增值稅如果在當時沒有對退還的增值稅進行正確賬務調整,將會對企業所得稅造成長期的影響,給依法納稅造成隱患,增加了涉稅風險。因此,企業如果在以前年度存在購買國產設備而退還增值稅、并且沒有對退還的增值稅進行正確賬務處理的,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中國稅務報》第3317期,第7版:稅務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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