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調整
頒布時間:2012/5/23 12:12:18
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調整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問題】
我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2011年度發生以下事項:
1、取得權益法核算的企業分紅100萬元,會計核算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按權益法確認收益500萬元,會計核算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進行調整?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股息、利息收入確認時間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與會計上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損益的規定是不同的。
被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所得稅上應確認收入,會計上沖減長期股權投資。
被投資企業實現凈損益時,貴公司在會計上應按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但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股息收入。
因此,貴公司應作納稅調減500萬元,填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第7行“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第4列“納稅調減額”500萬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賬載金額0,第2列稅收金額100萬元,第3列納稅調增金額1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被投資企業分紅100萬元,若符合上述條件的,屬于免稅收入,否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列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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