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無償贈送禮品應視同銷售貨物
頒布時間:2012/6/24 12:12:59
商場無償贈送禮品應視同銷售貨物
轉自互聯網
某家電商場為了吸引顧客購物消費,節日期間在商場門前舉辦電器品牌宣傳活動,向現場人員贈送印有商場宣傳標志的精美禮品。該商場財務人員向當地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贈送禮品如何作稅務處理?
筆者認為,在增值稅方面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于該商場的禮品贈送不是基于銷售商品的附帶贈送,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相關性,本質上是無償贈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禮品的銷售額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確定,即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該商場采用贈送禮品的方式以達到宣傳商品的目的,實際是為了商品的市場推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商場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對禮品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要同時確認。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還明確,視同銷售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另外,由于贈送禮品的目的是為了業務宣傳,其支出應歸集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項目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扣除,即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該商場應為受贈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商場把禮品作為業務宣傳活動的載體,其贈送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促銷行為,而且贈送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對于受贈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的,按該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的,按該商品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另外,該商場為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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