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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括裝卸費?

頒布時間:2012/6/24 12:12:03

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括裝卸費?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括裝卸費?   

  答:《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第二條規定,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1.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2.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3.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因此,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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