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以實際發生的為準
頒布時間:2012/7/15 12:12:06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以實際發生的為準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稅總局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咨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對于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扣除的問題,國稅總局表示,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才能扣除。
有納稅咨詢提出,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發票,截至土地增值稅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予以扣除?
對此,納稅服務司介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
2.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
3.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
4.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
5.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6.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因此,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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