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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6號 頒布時間:2012/7/26 12:12:34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6號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的批復》(國函[2011]51號)的規定,決定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內口岸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向國內生產企業購買,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不包括從區外進入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原進口貨物。


  二、退稅的計算和辦理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統稱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并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


  (五)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免予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上述用于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于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六)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有關定義


  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根據承租人(單位或個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四、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退稅證明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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