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轉讓境內股權 企業所得稅在何處繳納
頒布時間:2012/9/9 12:12:57
非居民轉讓境內股權 企業所得稅在何處繳納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綜上所述,非居民企業將其所持有境內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給居民企業,應在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扣繳義務。如未履行扣繳義務,則由非居民企業在被轉讓股權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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