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業務應按"服務業"繳稅
頒布時間:2012/9/15 12:12:48
代駕業務應按“服務業”繳稅
自從“醉駕入刑”正式實施后,我國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力度加大,這不僅使很多司機酒后不敢再抱僥幸心理,還使得沉寂的“酒后代駕”服務重現火熱局面。一些地區也順時而行,相繼成立了相應的代駕公司,并開展了此項業務,但在納稅申報中,其辦稅人員就其代駕收入是按“交通運輸業”稅目還是“服務業”稅目納稅,把握不定,并為此提出咨詢。
首先需要說明的,一般意義上的代駕是指一些單位和個人在用車時,因各種原因自身不能駕駛,需要配備專業司機代理完成駕駛任務的一種有償服務。而酒后代駕是指代駕公司應客戶委托,到客戶預約地點,將飲酒后的司機連人帶車送回家等地點的一種有償服務。酒后代駕服務是適應社會生活新形勢而迅速發展起來的新興服務行業。目前各地開展代駕業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正規代駕公司開展的代駕業務;二是汽車租賃公司順帶開設的代駕業務;三是一些駕駛員自行在網絡上發布兼職代駕信息從事此業務。就商業運作而言,代駕業務不僅局限于酒后代駕,還包括諸如商業和公務長短途代駕以及提車送車和旅游代駕等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就稅目適用而言,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而其中的陸路運輸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地下)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而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從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的界定來看,交通運輸業中的使用運輸工具的行為,包括使用自有或租賃兩種情形,并提供相應的運輸勞務,而從代駕服務的內涵和外延來看,由于代駕行為只是單獨提供駕使服務,并不使用自身或租賃的運輸工具,故不能將其歸屬于交通運輸業,而應認定為是代駕公司利用其所擁有的駕使技能資源為客戶提供的一項專業化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依照5%的稅率計算申報繳納營業稅。舉例而言,假如某汽車運輸公司請代駕公司為其提供一次長途客運業務,則在收入性質的歸屬上,運輸公司向旅客收取的收入則適用交通運輸業稅目,而代駕公司向運輸公司收取的收入則屬于代駕勞務,屬于服務業稅目。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代駕業務屬于一種單純的勞務行為,如果代駕公司或汽車租賃使用自身或租用的車輛提供上述運輸勞務,則不屬于代駕勞務,而屬于提供交通運輸業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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