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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

國稅發[2000]191號 頒布時間:2000/11/21 12:12: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
 
國稅發[2000]191號
 
成文日期:2000-11-21
 
    注釋:條款失效(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第一條失效,政策執行期限已過。第三條失效。
 
    (通知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
 
    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是加強增值稅管理,保障國家稅收,防范和嚴厲打擊各種偷、騙增值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手段,是國家實現稅收信息化管理實施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二、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三、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五、自2000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六、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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