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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其親屬,是否需要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

頒布時間:2012/11/5 12:12:23

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其親屬,是否需要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某人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其弟弟,是否需要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其中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上述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弟弟屬于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稅務機關核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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