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產品研發可否享受加計優惠?
頒布時間:2012/11/11 12:12:34
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產品研發可否享受加計優惠?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因此,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的研發,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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