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
國稅發[1998]66號 頒布時間:1988/5/12 19:39: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
國稅發[1998]66號
頒布時間:1988-5-12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目前,各地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計算確定其增值稅偷稅額以及如何補稅、罰款的認識和做法不一,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關于偷稅數額的確定
。ㄒ唬┯捎诂F行增值稅制采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者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ǘ┘{稅人的偷稅手段如屬帳外經營,即購銷活動均不入帳,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即偷稅額為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抵扣帳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已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帳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
。ㄈ┤鐜ね饨洜I部分的銷項稅額或已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核定銷售額,再行確定偷稅數額。凡銷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已銷貨物的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已銷貨物進項稅額難以核實的,以帳外經營部分的購貨成本為基礎核定銷售額。 根據國稅函[1999]739號文件,此項已修訂為:納稅人賬外經營部分的銷售額(計稅價格)難以核實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組成計稅價格核定其銷售額。
二、關于稅款的補征
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企業帳務調整的具體方法,見《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三、關于罰款
對一般納稅人偷稅行為的罰款,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偷稅數額,以偷稅數額為依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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