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收回在中國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稅?
頒布時間:2013/1/5 8:15:03
外方收回在中國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稅?
轉自互聯網
問:我公司是英國某公司在中國大陸獨資的企業,英方以一套設備作為實收資本投入。現在我公司擬進行清算注銷,請問英方收回原投資的固定資產,我公司是否需要視同銷售,按照4%減半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依據上述規定,被清算企業向股東分配剩余資產(包括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相當于有償向股東轉讓資產的所有權。因此,若分配剩余資產為設備,應按有償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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