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9/25 12:12:52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9-25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現將《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各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稅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我省各級國稅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我省各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異議處理: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影響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四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異議處理,我省各級國稅機關辦理異議處理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辦理異議處理事項的國稅機關是異議處理機關。我省各級國稅機關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具體辦理異議處理有關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異議處理申請。
(二)向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調查了解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據、起草過程、征求意見情況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起草異議處理意見。
(四)按規定程序將異議處理意見提交局領導專題會議審議決定。
(五)研究異議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
(六)指導和監督下級國稅機關的異議處理工作。
(七)其他與異議處理工作有關的事項。
我省各級國稅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政策法規部門做好異議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異議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異議處理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堅持有錯必糾,確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第七條 異議處理機關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異議處理申請應當在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內提出。
第九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異議處理,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的方式提交書面申請。
對以郵寄、傳真形式提交申請的,異議處理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申請人的身份、申請事項等。
第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申請異議處理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名稱、文號、要求審查的具體條款。
(三)申請的具體理由、依據。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日期。
(六)異議處理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異議處理機關收到異議處理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異議處理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異議處理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異議處理機關提出。
第十二條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但申請人基本情況不詳,無法告知的除外。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異議處理期限。
第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的異議處理申請,自異議處理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異議處理機關收到異議處理申請后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處理申請,決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的范圍。
(二)超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期限。
(三)申請人已經向其他異議處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且被受理,或者已經在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中一并提出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的。
(四)同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其他申請人針對同樣條款已經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的;但是由于作為稅收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發生改變,再次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四)項情形,異議處理機關已經作出異議處理決定的,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抄送申請人;正在異議處理審查中的,待異議處理決定作出后,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抄送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異議處理機關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異議處理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異議處理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異議處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提出申訴。上級國稅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必要時上級國稅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期間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異議處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異議處理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十七條 異議處理期間,異議處理機關認為需要向上級國稅機關請示的,請示期間異議處理中止。異議處理中止的期間不計入異議處理期限。
異議處理中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請示得到批復后應當立即恢復異議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處理終止:
(一)異議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異議申請。
(二)異議處理申請受理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三)異議處理申請受理后,稅收規范性文件已經失效、撤銷或廢止、予以修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議處理終止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對本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提出的異議處理申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異議處理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至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業務主管部門。
對下一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提出的異議處理申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異議處理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至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起草部門或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處理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送交政策法規部門。
第二十條 政策法規部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異議處理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政策法規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異議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異議處理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對同一稅收規范性文件重新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第二十三條 政策法規部門對下一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提出的異議申請進行審查,應當征求本級國稅機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部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所提意見與本級國稅機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一致的,經異議處理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異議處理決定: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和制定程序合法的,決定文件有效,繼續執行。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決定失效、撤銷或廢止、予以修訂。
對情況復雜、政策法規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提請局領導專題會議審議后按照上款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異議處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的,經異議處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異議處理機關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應當制作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異議處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五、二十六條中申訴受理機關為省以下(含本級)國稅機關的,申訴的受理、審查、決定按照本辦法執行;申訴受理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異議處理期間的計算和異議處理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關于異議處理期間有關“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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