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3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3/1/24 10:24:14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3年第1號
發文日期:2013-01-24
為規范對實行先退稅后核銷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支持和推動我省大型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先 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表
2.先退稅后核銷出口產品登記臺賬
3.先退稅后核銷出口退(免)稅臺賬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月24日
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時滿足《通知》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適用本辦法。即: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四)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五)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第三條 出口企業自營出口及委托出口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增值稅退(免)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四條 出口企業簽訂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制造出口合同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填報《先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表》(附件1)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實行先退稅后核銷管理。
第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提交的資料按照《通知》第九條第四款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及實地核查,審核無誤后報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并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三章 申報管理
第六條 出口企業要對經批準實行先退稅后核銷辦法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按合同或項目單獨進行財務核算,并按照財務制度和稅法規定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
第七條 出口企業可在交通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于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與其他出口貨物勞務一并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出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僅第一次申報時提供)。主管國稅機關對合同審核登記后,將原件退還,留存復印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變更行為,出口企業須在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備案;如發生合同中止或終止行為,出口企業須在10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不得再辦理該合同項下出口產品的先退稅后核銷申報。
(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復印件,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僅第一次申報時提供)。
(三)取得出口收入的收款憑證和銀行入賬通知單(復印件,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四)出口銷售明細賬(復印件,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五)《先退稅后核銷出口產品登記臺賬》(復印件,見附件2,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結束后報送)。
(七)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對經批準之前尚未報關出口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如符合先退稅后核銷申報條件,可一次性補報出口退(免)稅。
第九條 出口企業須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并按以下規則錄入申報數據:
(一)報關單號碼編碼規則為:10位企業代碼+6位本期貨物開工年月+5位申報順序號碼(共21位,如不足21位的,在編碼前加0補足)。
(二)申報明細中,在“單證不齊標志”欄作單證齊全記錄;在“備注”欄注明“XTHH”。
第四章 審核審批管理
第十條 出口企業出口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的退(免)稅受理、審核及審批均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審核產生的退稅金額,據實辦理退庫;對于審核產生的免抵稅額,暫不辦理調庫。
第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出口產品逐筆設立《先退稅后核銷出口退(免)稅臺賬》(附件3),登記相關的退稅情況和核銷情況,確保退稅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按先退稅后核銷辦法單筆出口產品計算的出口退(免)稅銷售額累計不得超過出口合同中該產品按人民幣換算的出口總額。單筆出口產品的退(免)稅額累計不得超過銀行保函擔保的總金額。
第五章 核銷管理
第十三條 出口企業應在交通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報關出口之日起3個月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公告》第四條規定收齊有關單證,申報免抵退稅,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對該產品前期先退稅后核銷錄入的所有明細數據逐筆進行紅字沖減。具體操作方法為:前期虛擬報關單號碼不變,金額和數量按前期虛擬報關出口的負值錄入,并在“備注”欄注明“HXQQ”。同時錄入正確的出口報關單信息,在“單證不齊”標志欄作單證齊全記錄。
第十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資料,包括紙質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逐筆進行審核。對于按先退稅后核銷方法計算的退(免)稅額與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后核銷數額的差額,應按實際審核情況進行調整。對于核銷后的免抵稅額,據實審批辦理調庫。
第六章 監控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出口企業先退稅后核銷情況進行日常監控,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出口企業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監控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出口產品的出口合同是否真實,及時掌握出口合同變更及執行情況。
(二)加強對出口產品國內購料、進口料件耗用情況的核查,強化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有效控管。
(三)對出口企業賬簿設置的規范性、賬務處理的正確性等進行核查。
(四)加強對出口企業出口收入與內銷收入的監控,強化產品出口后的復審、復核、核銷管理及退(免)稅調整工作。
第十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要充分利用退稅評估等管理手段,加強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對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建造預收款、銷售價格、稅負率變化異常的,要利用退稅評估等手段進行監控;發現有偷稅、騙稅和逃稅嫌疑的,要及時轉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
第十八條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該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五)款規定的。
(二)未能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上報出口合同變更、中止、終止情況的。
(三)國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有關規定補繳或抵繳其已退(免)稅但未核銷稅款:
(一)出口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中止或終止行為的。
(二)出口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時限出口貨物的。
(三)出口貨物經國稅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
(四)國稅機關取消該企業先退稅后核銷管理資格的。
(五)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況的。
(六)國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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