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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超過一年應繳增值稅

頒布時間:2013/3/6 9:44:17

包裝物押金超過一年應繳增值稅

劉紅軍 朱志江

  小張是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的會計,2012年底在核對往來賬時,發現“其他應付款”科目有一筆超過1年的應付款項,金額3萬元。經核查,該款項為 2011年12月10日銷售產品時出借包裝物的押金,合同約定買方返還包裝物期限為15個月,即2013年3月10日到期,并約定逾期未返還的押金予以沒收。

  該押金是否要并入2012年12月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是否應作為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小張對此把握不準,所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坐席員告訴小張,《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繳稅。據此,企業收取的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押金,以及收取1年以上仍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應稅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上述公司收取的押金未超過約定的退還期限,但收取已超過1年仍未退還給買方,按規定應計入2012年12月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坐席員接著答復,收取超過1年但未逾期的包裝物押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對此也有解釋,即包裝物押金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裝物的押金收取時不并入銷售額計征所得稅,但企業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還買方的,則成為企業的一筆實際收入,應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公司收取押金超過1年,但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退還期限,不屬于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押金,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不應作為2012年度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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