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擬上市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2]263號 頒布時間:2012/12/28 18:14:51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擬上市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2]263號
發文日期 :2012-12-28
各市地方稅務局,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融資能力,支持我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對列入遼寧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重點擬上市企業名單內的企業,將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部分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投資者個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后,在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時投資者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在取得股息紅利或轉讓股權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將有關辦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股份制改造的擬上市中小企業,在取得省金融辦確認文件后的一個月內,向省地方稅務局提交以下資料辦理轉增股本的備案登記手續。
1.擬上市中小企業轉增股本備案申請;
2.《擬上市中小企業轉增股本有關情況備案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備案表》);
3.提供省金融辦出具的確認文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二、已辦理轉增股本備案登記手續的擬上市中小企業,在決定分配分紅派息的次月,須向省地方稅務局報送《擬上市中小企業分紅派息有關情況報告表》(附表二)及分紅派息分配方案。
已辦理轉增股本備案登記手續的擬上市中小企業,在轉讓股權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前,須向省地方稅務局報送《擬上市中小企業股權變更登記表》(附表三)。
已辦理轉增股本備案登記手續的擬上市中小企業,在實施分紅派息或股權轉讓時,須一并代扣代繳或繳納轉增股本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對一年內不實施分紅派息的擬上市中小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省地方稅務局報送《擬上市中小企業不實施分紅派息有關情況報告》,具體說明不實施分紅派息的原因;對輔導期結束未上市企業,投資者個人取得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部分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投資者個人股本,應在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省金融辦對實施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業出具確認文件,及時向省地方稅務局提供企業名單。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省金融辦提出重點擬上市企業名單交省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稅局將與已受理轉增股本備案登記的企業名單核對,并對《備案表》及附報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五、對擬上市中小企業瞞報轉增股本數量、編造虛假計算依據、不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行為,經省地方稅務局稽查核實后,注銷其轉增股本備案登記資格,除按現行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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