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撫順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的通知
撫地稅發〔2008〕82號 頒布時間:2008/10/27 8:38:26
關于印發《撫順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的通知
撫地稅發〔2008〕82號
各縣地方稅務局、城區分局、市局直屬局:
《撫順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已經市局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并貫徹執行。
撫順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應稅合同的稅源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5]288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是指按納稅人采購、銷售(營業)收入金額核定應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的一種方法。
印花稅核定應稅比例,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等進行合理確定的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比例的一種方法。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應核定征收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
(二)雖然建立了登記簿但不能完整、準確、及時登記的;
(三)不能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四)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五)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包括匯總繳納憑證的張數及編號情況,應納稅憑證的計稅金額、貼花情況,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是否裝訂成冊,是否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并蓋章注銷,保存情況),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六)實際繳納的印花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所記載的計稅金額明顯不一致的。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圍和比例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應稅比例的稅目及比例如下:
(一)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準確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銷售環節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9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以批發為主的,按銷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以零售為主的,按銷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二)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經營收入按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三)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收入或項目發包收入按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四)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按經營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第五條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印花稅稅額=[采購金額×核定比例+銷售(營業)收入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三章 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第六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稅核定工作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的印花稅征收方式,由縣(區)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注明核定的應稅比例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三)《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檔備查,一份送達納稅人。
(四)實行自行貼花方式的,如有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印花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
(五)核定征收印花稅采取按月申報繳納。納稅人應于次月十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清印花稅款。
(六)納稅人繳納印花稅款后,應將印花稅票或印花稅完稅證粘貼在企業月會計報表《損益表》的背面,并注銷或劃銷。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按期匯總繳納和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關于印發撫順市地方稅務局購銷合同類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撫地稅發[1998]222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一、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二、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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