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高爾夫會籍按資產轉讓繳稅
頒布時間:2013/9/20 17:40:32
出讓高爾夫會籍按資產轉讓繳稅
早在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國外A公司便相繼在北京、大連等地設立了辦事處。為了滿足外籍員工的文化生活需求,1987年12月該公司與北京某高爾夫俱樂部簽訂了入會委托證書,并向俱樂部支付入會費960萬外幣,并在1988年1月成為該俱樂部會員。2003年7月,大連辦事處因業務需要轉制成大連分公司,兩年后,又改建成由國外A公司全資控股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8月,為了中國境內員工的便利,A公司將北京某高爾夫俱樂部的會籍權轉讓給其境內子公司,并與其簽訂《高爾夫俱樂部會籍權轉讓合同》,雙方商定轉讓價款依然是外幣960萬元。
根據中國與外方的雙邊稅收協定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第四款規定,轉讓會籍權應視為國外A公司出售權利產生的轉讓財產收益,轉讓行為發生于中國,中國稅務機關對該項所得享有優先征稅權A公司境內子公司為向國外母公司支付轉讓價款填報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并按照“收入減買價”計算收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中填寫,1987年轉讓當日“匯率”:外幣10萬元=人民幣7189.07元,據此計算出預提稅稅額為2000余元。
從表面上看,兩次轉讓的外幣價格一致,轉讓過程似乎沒有收益。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國外A公司與控股的境內子公司屬于關聯企業,所以,國稅局判定雙方企業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應以市場公允價核定轉讓價款。稅務人員為確定會籍權市場價,查詢俱樂部官方網站“關于會籍價格的通知”專欄,最終認定該種“公司1+1”會籍權的市場定價為人民幣98萬元,高于按現行牌價換算合同價人民幣71.4萬元,故要求國外A公司按照網站的報價計算轉讓價款。
同時,稅務人員發現,企業填報的1987年12月24日“匯率”與審核日的匯率較接近。為了求證會籍權歷史成本,在互聯網無法查到1988年12月期間匯率前提下,稅務人員求助于中國銀行總行外匯交易中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最終得知當時交易匯率0.02958,并非申報的匯率0.0718907。稅務人員將這一結果通知國外公司,后來對方通過路透社等渠道證實了這一匯率的準確性。
經過“收入減買價”計算收益,稅務人員核定此次高爾夫會籍權轉讓收益696032.00元,該公司認可國稅局的處理決定,并于今年3月下旬將應繳納預提稅近7萬元上繳國庫。
會籍權是產權,不是股權,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購置會籍權一般作“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處理,因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非居民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3號),財產轉讓收益為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既然非居民企業擁有中國財產,就應以人民幣計價計算財產轉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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