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地稅局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0/9/23 21:19:53
轉發省地稅局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5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除經主管稅務機構確認為總分支機構的企業外,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執行《轉發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建筑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沈地稅發〔2008〕222號)(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并納入《項目管理辦法》建筑物項目管理范圍,其實現的預售收入和銷售收入按預繳應稅所得率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二、根據《轉發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建筑物項目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沈地稅發〔2008〕2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沒有納入“辦稅通”建筑物項目管理功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照原征收辦法管理,但計稅收入預繳率調整為15%。
三、企業已在核算地或項目地預繳的稅款年度匯算清繳時均可作為已納稅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匯算清繳需補稅的,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發生退稅的,應按不同納稅地點的計稅收入計算退稅比例,報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分劈的退稅額,按確認后的分劈退稅額,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附件: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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