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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頒布時間:2013/10/20 16:36:03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自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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