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遼地稅發[2005]15號 頒布時間:2005/2/24 10:50:14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遼地稅發[2005]15號
2005-02-24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大連),省局直屬局: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通知》),有利于基層稅務機關準確執行和納稅人正確理解該文件的征稅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條款失效] 《通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播映權在一定限期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的行為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問題。-
電影發行單位收入共有兩種:一種為發行收入,一種為《通知》中所稱片租收入。發行收入是指中影與省電影公司等電影發行單位從電影放映單位取得的分賬收入,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88號文件規定,到2005年底前免征營業稅;電影發行單位將擁有所有權的電影拷貝以出租形式將播映權在一定限期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取得固定的片租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通知》第二條第六款: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其中第三個條件:"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問題。
"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利潤為基礎"是指承包方取得的利潤體現在出包方的財務核算總利潤內,在出包方統一繳納所得稅后再進行利潤分配。
三、《通知》第二條第七款:"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問題。
雙方沒有辦理開發立項及土地使用權更名手續,應以相互之間簽訂協議、合同及資金劃轉等內容來判定其是否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行為。
1.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證及開發立項后,由乙企業接手工程,即向甲方支付資金,甲方基本退出,不再參與開發建設,由于雙方不辦理立項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所以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仍在甲方,房屋建成后仍由甲方對外出售。此情形凡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可按本款規定征收營業稅;凡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政策規定征收營業稅。
2.在乙方接手工程后,不向甲方支付資金,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后,雙方分錢或分房(均是甲方負責銷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 》(國稅發[1995]156號)第十七條按以房換地和以地換房征收營業稅。
四、[本條款失效] 《通知》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問題。
凡不屬于土地法規定"國家收回"情形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均應征收營業稅。對土地儲備中心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按上述原則執行中仍難于把握的,應按下列情形區別對待:對同時具備政府有正式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和原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補償是財政支出這兩個條件,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土地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與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該行為是一種自主的以盈利為目的的轉讓行為,不同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對此種土地轉移的行為應征收營業稅。
五、《通知》第三條第十二款:"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適用以上政策的"勞務公司"其經營范圍為勞務介紹,且公司與勞動力之間不簽定用工合同。對此類勞務公司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通知》第三條第十三款:"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問題。
安裝工程中的設備是指由納稅人外購或由工程發包方提供的,經過其他獨立工業企業加工制造,由多種材料或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的具有生產、加工、動力、起重、傳輸、醫療、實驗、檢測、計量等特定功能,安裝時不需要進行工藝、形狀、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加工改造,安裝后不會發生性質、形狀、功能等變化的工業產品。
從事安裝工程的納稅人必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設備購置的合同及發票,由市局按上述規定原則進行批復,同時上報省局備案,市局認定不清的,可上報省局審批。
七、《通知》第三條第十六款:"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兩個或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共同從事一項運輸業務,且由其中一個運輸企業統一收費,統一開具發票的運輸行為均為聯運業務,應以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扣除支付給其他運輸單位的收入必須為正式運輸發票;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3號)規定,貨運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不得扣除支付給其他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等費用。
八、《通知》第三條第十七款:"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旅游業按《遼寧省旅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應按單團核算,不同團業務不可相互扣除;扣除項目按《通知》列舉范圍,不得擅自擴大。
九、《通知》第三條第十八款:"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扣除,應按單次業務核算,不同次業務間不可相互扣除。
十、《通知》第三條第十九款:"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房屋開發公司在房屋銷售后,如行使物業管理職能可以按上述政策執行,對確屬代收轉付的其他項目也可予以扣除。
十一、[本條款失效] 《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1.此款規定中"單位"不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主要業務是經營土地和房屋開發,不同于其它單位不以轉讓房屋、土地盈利為目的,所以上款中"單位"不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
2.扣除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應出具有效發票,抵債時該項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作價應為相關部門評估或裁定的價格。
扣除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應出具有效發票和上一購置或受讓環節的完稅證明,扣除抵債時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應出具相關部門評估或裁定的作價和抵債環節的完稅證明。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的政策,經請示總局繼續執行。
十二、《通知》第四條:"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問題。
提供應稅行為扣除憑證為發票;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等提供完稅憑證也可予以扣除。
提示——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一條被《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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