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公告的通知
沈地稅發〔2013〕91號 頒布時間:2013/10/21 20:34:59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公告的通知
沈地稅發〔2013〕91號
發文日期 :2013-10-21
各直屬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9號)提出以下落實要求,請結合省局公告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征收局應及時調整優化代開發票流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代開發票的資料,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確定進行審核的科(所),并報市局備案。要做好對申請人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見附件)的指導工作,《代開發票申請表》中稅務機關意見應加蓋負責審核申請代開發票資料的科(所)印鑒。
二、個人需要開具小額發票只需提供公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和復印件,我市小額發票額度標準確定為人民幣1000元(含本數)以下。
三、各征收局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對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具發票金額達到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稅款進行征收。在上級部門未開發發票開具軟件匯總統計模塊之前,各征收局應建立發票開具臺賬,對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情況進行統計。
四、各征收局要切實做好對代開發票行為的日常管理和事后監督檢查工作,根據省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工作制度,提高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單位代開發票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同時,應及時添置身份證識別設備,強化對身份證要件審核工作力度。
五、《轉發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沈地稅發〔2004〕146號)廢止。
附件:代開發票申請表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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