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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限以及實行備案管理的政策解讀

頒布時間:2014/2/14 19:39:23

關于明確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限以及實行備案管理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14-02-14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國稅辦發﹝2012﹞4號)的要求,現將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做如下解讀:
 
    一、調整開山填海整治土地減免年限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第六條第六款:“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以及《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十三條:“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的規定,省地方稅務局有權確定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二、我省開山填海整治土地減免年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1﹞22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我省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年,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山和廢棄土地需經國土等主管部門認定。”本公告將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減免稅期限由十年改為五年。
 
    三、為什么要調整開山填海整治土地減免年限?
 
    經多年實踐,我省原來確定的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年,由于減免稅期限過長,不便于減免稅的事后監督,特別是有些開山填海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自然環境,因而,本公告將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減免稅期限由十年改為五年。
 
    四、對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經動工開山填海整治土地的應如何確定減免年限?
 
    答: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第十三條:“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規定,公告明確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經動工開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辦理減免稅手續的,明確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1﹞22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年。
 
    五、取消審批項目轉為備案管理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以及《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修正案》(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第四條第六款:“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 5 年至 10 年”,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和《實施辦法》中都沒有規定該減免稅為審批項目,因而,取消審批項目,轉為備案管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備案管理符合稅收政策。
 
    六、納稅人應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納稅人應于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動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
 
    七、納稅人應向哪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
 
    答: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備案資料。
 
    八、納稅人應報送哪些備案資料?
 
    納稅人應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1、改造前的圖紙、圖片等影像資料及其他能夠證明整治或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狀態的材料。
 
    2、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山地或廢棄土地的證明材料,海洋與漁業部門發放的海域使用證等。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土地出讓或者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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