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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意見

滬國稅所〔2013〕8號 頒布時間:2013/3/20 19:29:25

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意見

文號: 滬國稅所〔2013〕8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3-03-20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適用范圍

  本市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按照40號公告備案登記的政策性搬遷項目和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以下簡稱118號)辦理備案登記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遷項目。

  二、單獨稅務管理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和清算

  企業應當在確認政策性搬遷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登記規程(事先備案類)》(詳見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企業應當在搬遷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規程(事后報送材料類)》(詳見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手續。

  (二)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企業應當在簽訂政策性搬遷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若有補充合同、協議的,在簽訂首份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所屬年度為搬遷開始年度。

  (三)資產置換的計稅成本

  政策性搬遷資產置換的計稅成本應當在簽訂合同、協議且換出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

  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為被征用資產的凈值,以及該換入資產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換入方支付補價的,換入方支付補價的,再加上補價,為該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換入方收到補價的,收到的補價應當全額確認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應當按照40號公告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清算申報表

  對于已經按照118號文件辦理備案登記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遷項目,2012年10月1日后按118號文件規定年限內完成搬遷的當年,應填報《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項目清算表》(詳見滬國稅所〔2009〕44號附件2);按照本意見第一條適用范圍的項目完成搬遷的當年,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損益表》(詳見40號公告附件)。

  三、單獨會計核算

  (一)單獨核算方式

  企業在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時應當明確采用以下單獨核算的方式之一(除無補價或支付補價的資產置換外),并開立“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多欄式賬頁,詳見附件2)。

  方式一: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進行單獨核算;

  方式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進行單獨核算。其中,存在搬遷后擬新建資產轉入“遞延收益”的,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二)專欄設置要求

  采用方式一的,應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區分搬遷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應至少設置欄目有:搬遷補償收入、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搬遷費用支出、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結轉資本公積等內容。

  采用方式二的,應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區分搬遷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應至少設置欄目有:搬遷補償收入、搬遷資產處置收入、轉“遞延收益”的搬遷費用支出、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結轉資本公積等內容。

  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具體方法可參考《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案例》(詳見附件3)。

  (三)報送年度單獨核算報表

  政策性搬遷登記年度起至項目清算當年,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應當報送《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詳見附件4)。

  四、其他

  本意見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44號)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項目登記(事先備案類)》相應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附件:1.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多欄式賬頁樣張);

  3.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案例;

  4.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相關政策鏈接: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44號)

 

附件:

附件1: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分為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登記規程(事先備案類)和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規程(事后報送資料類)。

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登記規程(事先備案類)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企業申請時限:

企業應當在確認政策性搬遷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企業提交的材料: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包括區〔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

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3.拆遷補償協議;

4.資產處置計劃;

5.資產交接確認書;

6.被搬遷資產的產權證明(使用權房產被搬遷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7.《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表》(見表一)及“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多欄式賬頁)復印件。

8.屬于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且為停產搬遷、需要延期彌補的,應當提交專項說明;

9.屬于資產置換的,應當提交相關核算的會計憑證復印件;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

權限:

1.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分局審核。

2.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或屬于資產置換的,市局審核。

流程:

1.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

2.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市局。

辦理期限:

1.分局三十個工作日。

2.市局六十個工作日(其中分局從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3.審核納稅人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是否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

4.以備案結果通知書形式對納稅人申請作出答復或以發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備案申請;

5.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結果通知書》(見表二)。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據分局上報的材料在分局審核的基礎上確認是否屬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2.以文件批復形式下發分局。

回復方式: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結果通知書》。


 

表一: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蓋章)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第一部分: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相關信息

一、搬遷合同或協議相關信息

二、公共利益情況

 1.建設項目名稱

 

 1.公共利益類型

 

 2.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日期

 

 2.相關證明文件

 

 3.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全稱)

 

三、單獨核算方式

 

 4.搬遷批準文號或搬遷許可證號

 

四、其他信息

 

 5.搬遷實施單位

 

 1.

 

 6.資產交接確認書簽訂日期

 

 2.

 

 7.搬遷范圍

 

 3.

 

 8.搬遷協議、合同簽約日期

 

 4.

 

 9.搬遷期限

 

 5.

 

 10.搬遷形式

 

6.

 

第二部分:搬遷收入和支出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一、搬遷收入

 

二、預計搬遷支出

 

(一)搬遷補償收入

 

(一)搬遷支出

 

 1.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

 

 5. 其他搬遷收入

 

 5. 其他搬遷支出

 

 

 

 

 

 

 

 

 

(二)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二)資產處置支出

 

 

 

 

 

 

 

 

 

第三部分:相關涉稅信息

一、搬遷資產情況

二、搬遷年度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項目

賬面凈值

計稅基礎

是否停產搬遷(填報“是”或“否”)

 

(一)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

 

 

所屬年度

虧損額

 

 

 

 

 

 

 

 

 

 

(二)資產處置價值

 

 

 

 

 

 

 

 

 

 

 

 

 

 

合計

 

 

合計

 

法定代表人(簽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說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

2.企業應當在確認政策性搬遷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手續,本表在項目備案登記時填報。

3.公共利益類型填報“(1)”或…或“(6)”,分別表示: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是否停產搬遷填報“是”或“否”;選擇“是”的為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且為停產搬遷、需要延期彌補的企業,應當提交專項說明;

5.單獨核算方法填報:

(1)方法一: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進行單獨核算。

(2)方法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進行單獨核算。其中,存在搬遷后擬新建資產轉入“遞延收益”的,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6.搬遷形式填報“貨幣性資產”或“資產置換”。

 

 

表二:

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結果通知書

                                          編號:

                      

你單位關于                                            

申請已收悉。根據                       規定,對你單位的備案登記申請(準予、不予)登記。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告知書》

1.準予登記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和本市的貫徹意見的要求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報送《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

2.準予登記的企業,發生企業重組、注銷和遷移等情況的,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轉移、項目清算和移送等手續。

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事后報送資料類)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企業申請時限:

企業應當在搬遷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手續。

企業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結果通知書》

2.《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

3.清算結果為搬遷損失的,企業應當提交專項說明,并區別情況提供相關會計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提交“專項應付款”負數余額結轉營業外支出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提交“專項應付款”1/3負數余額結轉營業外支出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詳見40號公告附件)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

權限:

分局審核。

流程:

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

期限:

分局三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是否按照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處理。

3.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加蓋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詳見40號公告附件)。

回復方式:

加蓋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詳見40號公告附件)。


 

附件2:

“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樣式一)

20   年

憑證

摘要

借方

貸方

借或貸

余額

種類

號數

合計

搬遷費用

支出

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

結轉資本

公積

合計

搬遷補償收入

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樣式二)

20    年

憑證

摘要

借方

貸方

借或貸

余額

種類

號數

合計

轉“遞延收益”的搬遷費用支出

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

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

結轉資本公積

合計

搬遷補償收入

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附件3:

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因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搬遷一處廠房(固定資產原值500萬元,累計折舊300萬元)及其土地使用權(原值300萬元,累計攤銷200萬元),2013年1月3日簽約的搬遷合同中約定:搬遷補償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800,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100,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60,其他補償收入40);2013年1月18日收到第一筆搬遷款500萬元;2013年2月3日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并支付余款。

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2013年2月5日時獲得保險公司支付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100萬元。

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除存貨以外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200萬元,對應的資產成本180萬元;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300萬元,對應的存貨成本270萬元,不考慮貨物和勞務稅等因素。

2013年12月3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150萬元。

2014年4月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50萬元。

2014年5月15日搬遷完成,新廠房建成投產,總造價500萬元。

一、單獨核算方式一

(一)2013年度單獨核算處理

1.2013年1月18日取得第一筆搬遷款。

借:銀行存款5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500萬元

2.2013年2月3日交接被搬遷資產及其相關權利證書,簽署資產交接確認書(固定資產原值500萬元,累計折舊300萬元)及其土地使用權(原值300萬元,累計攤銷200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500萬元

其他應收款5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1)搬遷補償收入1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萬元

累計折舊300萬元

貸:固定資產5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2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2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100萬元

無形資產攤銷200萬元

貸:無形資產300萬元

3.2013年2月3日收到搬遷剩余搬遷款。

借:銀行存款5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500萬元

4.2013年2月5日獲得保險公司支付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借:銀行存款1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1)搬遷補償收入100萬元

5.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除存貨以外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200萬元,對應的資產成本180萬元。

借:銀行存款2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2)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180萬元

貸:固定資產等180萬元

6.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300萬元,對應的存貨成本270萬元,不考慮貨物和勞務稅等因素。

借:銀行存款等300萬元

貸:產品銷售收入300萬元

借:銷售成本270萬元

貸:存貨270萬元

7.2013年12月3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15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3)搬遷費用支出1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150萬元

(二)2013年度稅務處理

8.甲公司應當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

(三)2014年度單獨核算處理

9.2014年4月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5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3)搬遷費用支出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萬元

10.2014年5月15日新廠房建成投產,總造價500萬元。

借:固定資產等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等5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5)結轉資本公積620萬元(=1000+100+200-200-100-180-150-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政策性搬遷620萬元

11.2014年12月31日。

借:所得稅155萬元(=620×25%)

貸:應交企業所得稅155萬元

(四)2014年度稅務處理

12.甲公司搬遷完成時起至2015年5月31日之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并在2014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增加620萬元。

二、單獨核算方式二

(一)2013年度單獨核算處理

1.2013年1月18日簽訂搬遷合同、協議,取得第一筆搬遷款。

借:銀行存款5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500萬元

2.2013年2月3日交接被搬遷資產及其相關權利證書,簽署資產交接確認書(固定資產原值500萬元,累計折舊300萬元)及其土地使用權(原值300萬元,累計攤銷200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500萬元

其他應收款5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1)搬遷補償收入1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萬元

累計折舊300萬元

貸:固定資產50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2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2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200萬元

貸:遞延收益200萬元

借:遞延收益2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20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100萬元

無形資產攤銷200萬元

貸:無形資產3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100萬元

貸:遞延收益100萬元

借:遞延收益1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100萬元

3.2013年2月3日收到搬遷剩余搬遷款。

借:銀行存款5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500萬元

4.2013年2月3日獲得保險公司支付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借:銀行存款1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1)搬遷補償收入100萬元

5.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除存貨以外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200萬元,對應的資產成本180萬元。

借:銀行存款2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2)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180萬元

貸:固定資產等18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4)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180萬元。

貸:遞延收益180萬元

借:遞延收益18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180萬元

6.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300萬元,對應的存貨成本270萬元,不考慮貨物和勞務稅等因素。

借:銀行存款等300萬元

貸:產品銷售收入300萬元

借:銷售成本270萬元

貸:存貨270萬元

7.2013年12月3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150萬元。

借:應付工資、管理費用等1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15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3)搬遷費用支出150萬元

貸:遞延收益150萬元

借:遞延收益15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150萬元

(二)2013年度稅務處理

8.甲公司應當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

(三)2014年度單獨核算處理

9.2014年4月1日發生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50萬元。

借:應付工資、管理費用等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3)搬遷費用支出50萬元

貸:遞延收益50萬元

借:遞延收益5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50萬元

10.2014年5月15日新廠房建成投產,總造價500萬元。

借:固定資產等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等5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500萬元

貸:遞延收益50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結轉資本公積120萬元(=1000+100+200-200-100-180-150-50-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政策性搬遷120萬元

11.2014年12月31日。

借:所得稅155萬元(=620×25%)

貸:應交企業所得稅155萬元

(四)2014年度稅務處理

12.甲公司搬遷完成時起至2015年5月31日之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并在2014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增加620萬元。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計提折舊并沖減“遞延收益”時,作相應納稅調減。

案例二:資產置換

乙公司因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搬遷一處土地使用權(原值500萬元,累計攤銷200萬元),2013年1月3日簽約的搬遷合同中約定:搬遷實施方以郊區一塊公允價值為1億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置換,2013年3月13日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正式交接給搬遷實施方,2013年4月15日搬遷實施方的土地使用權正式交接給乙公司;假設另行約定了三種情形:第一種,無補價資產置換;第二種,乙公司支付補價1000萬元;第三種,乙公司收到補價1500萬元。

一、無補價資產置換

1.2013年4月15日搬遷實施方的土地使用權正式交接給乙公司。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無形資產攤銷200萬元

貸:無形資產500萬元

(二)2013年稅務處理

2.乙公司應當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并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辦理項目清算手續。

二、支付補價資產置換

1.2013年4月15日搬遷實施方的土地使用權正式交接給乙公司。

借:無形資產1300萬元

無形資產攤銷200萬元

貸:無形資產500萬元

銀行存款1000萬元

(二)2013年稅務處理

2.乙公司應當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并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辦理項目清算手續。

三、收取補價資產置換

1.2013年4月15日搬遷實施方的土地使用權正式交接給乙公司。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無形資產攤銷200萬元

貸:無形資產500萬元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政策性搬遷項目——(2)搬遷資產處置收入1500萬元

后續相關會計處理同案例一。

(二)2013年稅務處理

2.乙公司應當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就1500萬元政策性搬遷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備案登記,后續相關稅務處理同案例一。


 

附件4:

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

_  _年

編制單位: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政策性搬遷項目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單獨核算方式

 

單獨核算會計科目

 

項目

行次

本年累計金額

項目累計金額

1.期初余額

1

 

2.政策性搬遷收入合計

2

 

 

其中:搬遷補償收入

3

 

 

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4

 

 

 

5

 

 

3.政策性搬遷支出合計

6

 

 

其中:搬遷費用支出

7

 

 

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

8

 

 

 

9

 

 

4.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

10

 

 

5.結轉資本公積

11

 

 

6.期末余額

12

 

 

法人代表(簽章):                   填表人:              填報日期:

 

填表說明

1.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

2.單獨核算會計科目:一般應填寫“專項應付款”,若以其他科目代替的應當據實填寫。

3.項目名稱:應當填寫具體的項目名稱。

4.單獨核算方式:應當填寫方式一或方式二。其中,方式一表示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進行單獨核算;方式二表示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進行單獨核算。

5.期初余額:本年累計數應當按照上年期末余額填寫;項目累計數沒有期初余額。

6.期末余額:本年累計數應當按照本年期末余額填寫;項目累計數期末余額應當填寫“專項應付款”期末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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