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取得的補償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頒布時間:2014/3/29 11:30:01
土地征地取得的補償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問:單位或個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動產補償費,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中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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