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4年第4號 頒布時間:2014/3/19 13:30:49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4年第4號
發文日期:2014-03-19
為加強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制訂了《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申請、審核、復審和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為縣(區)級國家稅務局。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為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受理及審核機關,市級國家稅務局為復審機關,省級國家稅務局為審批機關。
第五條 出口企業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出口企業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公章),說明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原因。
(三)能夠證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特殊原因”真實發生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并出具《稅務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
(二)對企業報送的紙質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內容有:
1. 企業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2.延期申報理由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7種“特殊原因”之一,該原因是否直接導致企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申報出口退(免)稅。
3.延期申報報告內容是否詳盡,涉及的時間、地點、人物、金額、數量等要素是否完整、準確。
4.證明材料能否充分證明延期申報理由,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管轄職權的事項是否提供了相應職能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5.申請材料中相關信息與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信息是否一致。
經審核,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企業提供的申請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相關信息不一致的,應要求企業補正所需申請資料。
(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延期申報審核意見上報市級國家稅務局,并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企業填報的《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表》,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欄次簽署審核意見,經辦人、復核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
2.企業報送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3.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情況報告(加蓋公章),說明受理申請、審核的基本情況,審核的主要內容,發現的疑點問題和處理方法,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應報告的內容。
第八條 市級國家稅務局在接收到主管稅務機關上報的延期申報資料后,應對相關資料進行復審。對于經復審發現疑點、問題的,應要求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核實、報送資料。對于經復審未發現疑點、問題或者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后排除疑點、問題的,應在接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延期申報資料或者補充報送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延期申報復審意見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并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企業填報的《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表》,在“市級國家稅務局復審意見”欄次簽署復審意見,經辦人、復核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
2.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審核情況報告。
3.企業報送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4.市級國家稅務局復審報告(加蓋公章),說明復審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發現的疑點、問題和重新核實的情況,復審意見以及其他應報告的內容。
第九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對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的延期申報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延期申報規定條件的,出具《稅務行政審批決定書》(附件3);對于不符合延期申報規定條件的,出具《不予稅務行政審批決定書》(附件4)。《稅務行政審批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審批決定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申請企業。送達審批決定應使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附件5),原件報省局存檔。
第十條 對于已批準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在進行正式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須在申報明細的備注欄錄入“YQSB”。對于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但符合除免稅申報期限以外其它免稅申報條件的,出口企業可在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次月進行免稅申報。
第十一條 批準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原則上為下一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對于批準延期期限即將到期但由于該特殊原因仍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可在批準延期期限截止之日前30日內再次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各級國稅機關應依照本辦法前款有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管理工作,堅持嚴格依法、規范管理、強化責任的原則,做好延期申報的受理、審核、復審、審批和監管工作。要深入細致地做好資料審核工作,確保審核審批準確無誤。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對已批準延期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時,應認真核對延期申報審批資料、出口退(免)稅申報紙質憑證和對應的電子信息,審核無誤后方可審批辦理退(免)稅。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出口企業《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工作臺賬》(附件6),認真記錄延期申報申請、審核、審批以及辦理出口退(免)稅情況。各級國稅機關要將延期申報工作中涉及的各類文書、資料按企業留存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對于出口企業采取故意隱瞞、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得延期申報批準的,由省級國家稅務局依法予以撤銷;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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